搶救血汗醫護!大醫院違反勞基法加重處罰 8月正式上路

2025-06-06 16:15
勞動部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4點規定,增列「經衛生福利部辦理醫院評鑑評定為『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之醫院」為加重處罰對象。示意圖。(資料照,柯承惠攝)

勞動部近日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4點規定,增列「經衛生福利部辦理醫院評鑑評定為『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之醫院」為加重處罰對象。前開修正規定,自114年8月1日起生效。

勞動部說明,為使各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裁罰時,有一致性處理規範,訂有前開共通性原則。其中第4點所列事業單位或雇主,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或第39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審酌其資力及3年內再次違反同條規定之次數,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2分之1。

勞動部表示,為回應外界關切護理人力短缺、超時工作問題,及反映對醫療院所違反勞動基準法有關加班時數計算及積欠加班費的裁罰金額過低,經邀集衛生福利部及各地方主管機關研商後,考量具一定經濟規模的企業,應有完善管理與內控能力,對於勞工權益的保障,應課予較高標準,而具一定規模的大型醫療院所,亦應課予與上市或上櫃事業單位相同程度規範,爰修正規定,督促其善盡法遵義務。 (相關報導: 人物》「賴清德女帳房」這次支支吾吾!行政院大砍地方預算出了什麼事? 更多文章

勞動部補充說明,勞工如有提供勞務逾正常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勞工加班費,加班時數如有未滿1小時者,仍應依實際加班時間計算(例如:加班20分鐘,換算為20/60小時計給加班費)。勞工如發現雇主有違反法令情事,均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撥打「1955」勞工申訴專線提出申訴,以維護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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